索 引 號:11440303MB2D243153/2022-00063 發(fā)布機構:羅湖區(qū)退役軍人事務局
發(fā)布日期:2022-12-19
名 稱:《深圳市羅湖區(qū)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》政策解讀
文 號:/
近日,羅湖區(qū)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(fā)《深圳市羅湖區(qū)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制度》)?,F(xiàn)就有關問題予以解讀。
一、關于《制度》出臺的背景
2011年8月1日,國務院正式施行《烈士褒揚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),并于2019年3月2日、8月1日先后二次修訂完善,從國家層面對批烈情形、批烈機關等作了原則規(guī)定。廣東省人民政府、深圳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(guī)范省、市烈士評定工作,分別于2015年和2016年制定出臺《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》《深圳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》。為貫徹落實國家、省、市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我區(qū)結合實際,制定出臺了《深圳市羅湖區(qū)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》。
二、關于《制度》出臺的意義
出臺《制度》,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、全面落實《烈士褒揚條例》、落實依法行政要求的具體舉措,有利于我區(qū)規(guī)范、高效開展烈士申報審核工作,更好地保障烈士遺屬合法權益,推動退役軍人工作高質量發(fā)展。
三、關于《制度》出臺的主要依據(jù)
出臺《制度》,主要依據(jù)《烈士褒揚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)、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廣東省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的通知》(粵辦函〔2015〕506號)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深圳市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制度(試行)的通知》(深府辦函〔2016〕103號)的有關精神。
四、關于《制度》的主要內容
《制度》共十四條,分別對烈士評定的職責分工、申報材料、審核程序、核查問責等方面進行了明確。
(一)《制度》明確,區(qū)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承辦烈士評定申報材料受理、調查、初審、報批工作。
(二)《制度》明確,區(qū)政府成立烈士評定聯(lián)合審核工作小組,負責對區(qū)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的烈士評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。
?。ㄈ吨贫取访鞔_,區(qū)烈士評定申報審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開展:受理;調查;初審;聯(lián)審。
?。ㄋ模吨贫取访鞔_,烈士評定工作實行問責制和全過程核查機制。
?。ㄎ澹吨贫取纷?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。